原告:蔡某。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斐
代书记员:张福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