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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某乙甲与周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温平水民初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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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被告:周某甲。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忠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起诉称:1990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1993年6月8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李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周某甲答辩称:关于双方经人介绍的事实、结婚的时间和子女生育情况都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诉称的纠纷原因不是事实,我们双方关系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1990年间,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周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7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 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苏忠申

书记员:徐澄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