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王跃进。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负担。
审判员:王晓斐
代书记员:张福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