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茅某。委托代理人:邬辉林。委托代理人:唐家燕。被告: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永军审判员:叶科技人民陪审员:陈忠兴
代书记员:马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