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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茅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余低民初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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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茅某。委托代理人:邬辉林。委托代理人:唐家燕。被告: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永军审判员:叶科技人民陪审员:陈忠兴

代书记员:马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