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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鹿民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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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韦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14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国建

代理书记员:梁祖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