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某,女,生于1984年12月14日,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国建
代理书记员:梁祖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