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鹿民初字第4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代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系河南梓晅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永乾审判员:朱光人民陪审员:厉慧

书记员:王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