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代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系河南梓晅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永乾审判员:朱光人民陪审员:厉慧
书记员:王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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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代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汲喜增,系河南梓晅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永乾审判员:朱光人民陪审员:厉慧
书记员:王振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