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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镇民初字第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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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智审判员:唐书振人民陪审员:曹云贵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