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智审判员:唐书振人民陪审员:曹云贵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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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智审判员:唐书振人民陪审员:曹云贵
书记员:李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