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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徐庆琴与被告梁久文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镇民初字第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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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徐庆琴女被告:梁久文男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琴与被告梁久文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琴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庆琴撤回对被告梁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庆琴负担。

审判长:王珂审判员:赵军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书记员:郭超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