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庆琴女被告:梁久文男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琴与被告梁久文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琴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庆琴撤回对被告梁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庆琴负担。
审判长:王珂审判员:赵军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书记员:郭超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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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庆琴女被告:梁久文男
本院受理原告徐庆琴与被告梁久文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琴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庆琴撤回对被告梁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庆琴负担。
审判长:王珂审判员:赵军人民陪审员:张国耀
书记员:郭超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