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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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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潘某。

关于夏某申请执行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某按照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令被执行人潘某协助其办理位于金水区经一路东、林科路南乾坤花园二期3幢2单元4层西号(金水区经一路东、林科路南3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经查,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上述房产由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买受人为潘某。河南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与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备案,但至今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该房产尚不具备过户至夏某名下的条件,被执行人潘某现无法协助申请执行人夏某办理该套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3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套房产具备过户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夏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王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