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
关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被告马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交纳),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连军
书记员::尹增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