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甲,男。被告:李乙,女。委托代理人:康盼英,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甲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甲承担。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禹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