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起诉案由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效涛审判员:杨勇人民陪审员:陈向华
书记员:马传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