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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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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