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李世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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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郭永杰
书记员:李世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