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被告:陈某某,男。
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缴纳),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薛利
书记员::尹增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