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杨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56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被告:尚某某,女,1991年6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效涛审判员:刘伟代理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马传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