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被告:尚某某,女,1991年6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效涛审判员:刘伟代理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马传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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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被告:尚某某,女,1991年6月3日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效涛审判员:刘伟代理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马传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