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
在本院审理孙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书面告知原告孙某某,应当公告送达,并由原告孙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用,否则按撤诉处理。但孙某某一直未交纳公告费用,也未到庭说明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既不交纳公告费用,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按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其他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150元。
审判员::刘效涛
书记员::马传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