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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廉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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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廉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书广

书记员:王国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