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书广
书记员:王国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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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廉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马书广
书记员:王国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