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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段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濮民初字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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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某某,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晓,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审:被告基本情况被告:肖某,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小娟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

审判长:王巧莲审判员:于振民审判员:关胜真

书记员:白秀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