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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某与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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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某,女,1972年7月15日生。被告:于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翠玲,系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效涛审判员::张海顺代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马传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