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住沈丘县。被告卢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代志军
书记员:孙建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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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男,住沈丘县。被告卢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代志军
书记员:孙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