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瑞红
书记员:王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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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瑞红
书记员:王珊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