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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林镇民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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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某某,男。被告崔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方瑞红

书记员:王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