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某,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某,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林州市。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靖炎
书记员:黄庆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