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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林合民初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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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柴某,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王某,女,1980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住林州市。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靖炎

书记员:黄庆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