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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林河民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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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女,住林州市。被告宋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一博

书记员:李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