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住林州市。被告宋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一博
书记员:李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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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住林州市。被告宋某,男,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一博
书记员:李鹏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