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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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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7月18日生,汉族。被告翟某某,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现俐

书记员:杨昊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