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水喜
书记员:马红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水喜
书记员:马红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