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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城民初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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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水喜

书记员:马红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