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杨某某诉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东民初字第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菅某某,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永杰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