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菅某某,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永杰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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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菅某某,男,1984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永杰
书记员:刘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