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宋某某甲,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天任
书记员:王士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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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被告宋某某甲,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天任
书记员:王士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