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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晓双与崔百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饶执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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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双,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崔百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双与被执行人崔百岁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2)饶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刘云峰审判员:田孟游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