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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建华与刘德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炎法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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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德辉,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德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炎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辉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德辉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蒋雄凯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