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德辉,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德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炎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辉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自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德辉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蒋雄凯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