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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纪某某诉被执行人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涿执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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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窦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0)涿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0)涿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