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住涿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1)保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长君
书记员:杨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