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池州市贵池区太阳新城B组团幢室过户于董某名下;二、房地权证池字第号房产权证作废;三、池国土用(商品房)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四、房地产他证池字第0127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斌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