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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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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池州市贵池区太阳新城B组团幢室过户于董某名下;二、房地权证池字第号房产权证作废;三、池国土用(商品房)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四、房地产他证池字第0127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斌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