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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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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