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044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