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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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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谷某,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划拨被执行人谷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