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谷某,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划拨被执行人谷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宋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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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3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谷某,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划拨被执行人谷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斌
书记员:宋会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