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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民执字第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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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农民。被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11,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农民。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蒋某某给付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洪超抚养费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己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由被执行人蒋某某给付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洪超抚养费24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黄福建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