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3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农民。被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11,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农民。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蒋某某给付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洪超抚养费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己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由被执行人蒋某某给付从200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洪超抚养费24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黄福建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