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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昌军申请执行黄蔚华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武执字第0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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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

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万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继升代理审判员:李涛人民陪审员:王文君

书记员:晁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