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金艳,住廊坊市固安县东湾乡。被执行人:郑政,住涿州市义和庄乡义和庄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艳与被执行人郑政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011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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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金艳,住廊坊市固安县东湾乡。被执行人:郑政,住涿州市义和庄乡义和庄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艳与被执行人郑政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011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