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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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代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泗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