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丛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2年度判决中应承担的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泗法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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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丛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丛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2年度判决中应承担的抚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泗法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陈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