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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军与杨*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府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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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镇*村。被执行人杨*梅,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宾馆。

本院在执行刘*军与杨*梅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5)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刘*军支付2013年度女儿刘*抚育费7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4年1月10日被执行人杨*梅将抚育费780元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5)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度刘*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飞审判员:贾建荣审判员:贾飞

书记员: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