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镇*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乡。
本院在执行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武某某支付孩子抚育费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5月30日将抚育费10000元自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确定的2012年10月10日前王某某给付武某某孩子抚养费10000元的履行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审判员:王飞代理审判员:柴军
书记员:张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