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储昭胜。被执行人:徐桃红。
本院在执行储昭胜与被执行人徐桃红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桃红长期外出务工,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东岳审判员:芮泽青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