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凤胜,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赵琼,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胜与被执行人赵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按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人取走全部个人陪嫁品,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索志新审判员:田孟游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