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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凤胜与被执行人赵琼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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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凤胜,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赵琼,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胜与被执行人赵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按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人取走全部个人陪嫁品,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1)饶民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索志新审判员:田孟游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