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奇娜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老年再婚。在婚后的夫妻生活中,被告只是一味的向原告要钱且对原告家人处处提防,更甚的是被告在有门面房出租获租金每年近万元的情况下还起诉原告主张每月1400元的生活费,深深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双方分居已一年多,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离婚。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当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共同生活11年,没有抬过杠打过架,没有因为财产发生过纠纷,没有花过一分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老年再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有效沟通,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令江审判员:吕志欣审判员:段占兵
书记员:齐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