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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谢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泾民初字第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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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司法局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福奎代理审判员:马瑞文人民陪审员:张继平

书记员:贾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