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代某某(代军平),男,汉族,村民。
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2009)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代某某应每月给付代航抚养教育费1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011年9月至2013年的抚养教育费并经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毛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