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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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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代某某(代军平),男,汉族,村民。

刘某某申请执行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据(2009)泾阳县人民法院泾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代某某应每月给付代航抚养教育费15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该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2011年9月至2013年的抚养教育费并经申请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执字第0033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永涛审判员:赵卫斌代理审判员:吕中华

书记员:毛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