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终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了张某某2000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47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