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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双双与王彦仓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饶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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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双双,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彦仓,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双与被执行人王彦仓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仓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李双双将执行标的物全部取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刘云峰审判员:田孟游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