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双双,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王彦仓,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双与被执行人王彦仓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仓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李双双将执行标的物全部取走,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刘云峰审判员:田孟游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