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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红与吴行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全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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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行本,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全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行本妻子银行账户余额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