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行本,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全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行本妻子银行账户余额1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耘
书记员:徐志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