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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株石法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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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馨柳电梯楼。被执行人郭某,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馨柳电梯楼。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郭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吴登高

书记员:向波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