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馨柳电梯楼。被执行人郭某,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馨柳电梯楼。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被执行人郭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4)株石法执字第6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吴登高
书记员:向波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